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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修讀學碩士

【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施行細則】1040323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鼓勵本系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攻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之,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二、本系大學部三年級學生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者得申請本系碩士班預研生甄選:

1、前五學期學業成績累積排名在全系(班)前百分之四十以內者。
2、如因學生無法控制因素,無前五學期累積排名者,視各年所修科目及修業成績個案認定。
3、國外交換學生需於申請表加註交換的時間及學校,視國外所修學科及修業成績與在原修業各年所修科目及修業成績個案認定。
4、具特殊優異表現,經系務會議委員審核通過者。

三、符合本系碩士班預研生甄選申請標準者,應於第六學期提出申請,申請時間依本系公布時間為準。
四、本系依據申請人學業成績及專業表現進行審查,擇優錄取,並公布名單,俾便學生辦理選課事宜。
五、申請檢附資料各一份:

1、申請書
2、歷年成績單及成績排名證明書
3、自傳及讀書計畫
4、教師推薦函
5、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六、碩士班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期依本校規定學分抵免申請時間辦理,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限。
七、本系碩士班預研生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成績在七十分(含)以上者,申請抵免之學分經本系審核通過,至多可抵免三分之二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八、本系碩士班預研生應與碩士班入學考試一般考生公平參加入學甄試或一般生考試,經通過甄試或考試錄取,始取得碩士班學生之資格。
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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