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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逕行修讀博士

【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95.11.08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09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訂定之。

二、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向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申請,經甄試及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甄審會議通過,並將通過名單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資格如下:
(一)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生)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具研究潛力者。
  2. 名次在該班學生前三分之一以內,具研究潛力者。

(二) 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第一學年兩學期之學業成績,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具研 究潛力者。
  2. 名次在該班學生前三分之二以內,具研究潛力者。

三、各系、所、院、學位學程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前項名額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四、各系、所、院、學位學程辦理本案之甄試得與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同時舉行。其甄試方式、評定成績及試務比照本校招收博士班研究生共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各系、所、院、學位學程應將其甄審通過名單有關資料及甄試委員會會議記錄,於每年8月20日前提報教務處彙辦相關簽核事宜。

六、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於學期開始前須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取消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核准逕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學籍。

七、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院、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碩士班就讀。
前項學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九、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十、本作業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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