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業年限及修業規定
依本校研究生章程規定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逕攻博士學位者修業期限至少三年,至多七年為限。
二、學分
本系博士生最少必須滿三十六學分。
三、博士學科考試(資格考)
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資格考試應於入學後二年內完成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五年。
本所博士班學生修完全部核心課程(專題研討外)後始得參與資格考考試,考試次數以兩次為限。
(一) 博士生學科資格考試科目
【會計組】(1)財務會計理論 (2)管理會計理論 (3)審計理論研討
三科需同時報考,每科測驗時間為三小時。
【財金組】(1)投資理論 (2)公司理財 (3)其他核心課程:衍生證券專題、財務經濟學、國際財務管理(三選一)
三科需同時報考,每科測驗時間為三小時。
(二) 博士生學科考試成績評定及重考
博士生學科考試成績,各科以70分為及格。考試如有不及格而未屆滿10學期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就不及格科目全部重考一次,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每學年學科考試之範圍,以上學年該科援課教師之教材內容為原則,此規定適用於必須重考一次之博士生。
(三) 博士生學科考試日期
資格考考試於每學期結束前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為早上九點到下午六點為原則。
學科考試應於寒暑假開始前送交資格考考試申請表予系辦申請應試,逾期不受理。
已提出申請者得於考試日一個月前提出撤銷之申請,但因重病或其他事故經所長允許者不在此限,每學科於就讀期間內以撤銷一次為限。
(四) 博士學位候選人
博士生修畢應修科目學分,通過博士資格考試之後,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四、博士候選人論文發表要求
博士生畢業前應至少在國內發表有TSSCI(含TSSCI觀察名單)或相同等級之學術期刊論文二篇或在國外發表有SCI、SSCI或相同等級之學術期刊論文一篇(刊登或已被接受並出具證明),始具畢業資格。
博士班畢業生應具備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之B2水準。除以上校外測驗外,或參與本校語言中心舉辦之綜合能力檢定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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